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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出台

发布日期:2022-01-05  来源: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规范纪委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共8章59条,以党章为根本遵循,规定了纪委工作的指导思想、职能定位、工作原则等一系列内容,强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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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还分别对中央纪委、地方各级纪委、基层纪委的组织设置、产生和运行等作出系统规范,规定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严密组织制度,并首次以中央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纪委监委派出机构的设置和领导体制,填补了党内法规的制度空白。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 邹开红:在建党百年之际制定出台《条例》,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和意志。《条例》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系列成果,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更好地指导纪检工作实践、解决管党治党现实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对纪委的具体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推动执纪执法贯通。

《条例》将纪委的工作职责细化为纪律教育、纪律监督、处理信访举报、纪律审查、纪律处分、开展问责、受理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纪律检查建议等9项具体职责,丰富了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细化了纪律审查的规定,完善了纪律处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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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条例》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对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纪委监委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决策、一体运行,强调实现纪委监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统一融合,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着力提高反腐败治理效能。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 邹开红:坚持依规依纪依法行使纪检监察权,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这些规定涵盖了纪律检查工作的方式、措施、权限、程序等内容,为保证各级纪委更好履行职责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据。

此外,《条例》还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强调发挥纪检工作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整合运用各类监督力量,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明确“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实现“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确立了“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统筹指挥、纪委监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高效协同、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

“四种形态”“断崖式”处理,可以说是近年来大家比较熟悉的反腐热词。其实“断崖式”处理属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三种形态。此次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对“四种形态”的具体适用情形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强调,党的各级纪委要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综合考虑错误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态度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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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退、免职等处理。

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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