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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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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以人为本

发布日期:2017-12-13  来源:   点击量:

2014-12-01 08:02:14 来源:天津日报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所面临的形势、环境、问题都在发生变化,所以《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势在必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基础就是"法",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正是对依法治国的生动诠释。”

记者:修改《安全生产法》的背景和意义何在?

魏青松:原有的《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实施的,当时国家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经济总量不大,全国的GDP大约1万多亿,而现在已经接近10万亿,经济总量几乎翻了三番。在这种情况下,安全生产所面临的总体形势都有很大变化,事故发生的规律也有变化。过去小企业多,小事故很多,事故总量大,近些年,随着工业发展集约化程度提高,很多企业集中到园区里面,企业规模也越来越大。另外近几年城镇化发展迅速,人口快速聚集,基础设施配套又不完善,所以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伤亡往往比较大。

最近几年,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例如:今年江苏昆山的“8·2”铝粉爆炸事故造成75人死亡,去年吉林德惠市禽类加工厂的“6·3”火灾事故造成121人死亡,这两个企业都在开发区或工业园区里;去年青岛“11·22”管道爆炸事故则和城镇化有关,发生事故的管道本来处在郊外,黄岛开发区的迅速建设,管道周边变成了居民密集的街区,加上原有的排水明渠改为暗渠,使原本不会造成多大损失的管道泄漏引发爆炸,导致62人死亡,136人受伤。这些事故所暴露出的发展中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体制机制问题,都必须依法加以解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基础就是“法”,没有“法”如何依法治国?而且法律还应与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相匹配,《安全生产法》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修改一下,让它更符合形势,更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监管的需要,也是非常必要的。

这些年,从党中央、国务院到各地方,在实施《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都提出了一些更加明确的要求,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全生产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坚持“以人为本”,“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修法也是把这些年领导的要求、各地行之有效的好做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下来,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依法开展更有意义。

记者:新《安全生产法》有哪些特点?

魏青松:新《安法》从原来的7章97条调整为7章114条,增加了17条,在许多方面做了较大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对安全生产的机制进一步做了明确。以往讲到安全生产,首先想到的是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这次法律明确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使这个“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更加明确,有利于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安全生产的合力,对安全监管非常有利。

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讲得更明确了。细化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对企业安全投入、不同身份员工的安全培训都有更具体的要求,而且比原来更严格了,可操作性非常强。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新《安法》规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新《安法》允许安监等部门对非常危险、有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实施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措施,甚至可以采取停止供电和停止供应火工品等措施,强制停产。

四是,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新《安法》明确了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对安全生产的支撑地位,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这实际上是发挥市场杠杆的作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利用保险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力量,为安全管理能力不够的企业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补充政府监管力量的不足,不再由政府包办一切。

五是,突出了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都是由隐患引起的,隐患不除,事故难消。新《安法》专门增加了第38条,明确了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重大隐患进行督办,还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对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六是,加大了处罚和问责的力度。一方面加大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问责,处罚金额大幅度提高,而且对于很多违法行为都是要求“双罚”,既罚企业,又罚违法责任人,对发生事故企业的处罚金额最高可达2000万元;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对监管部门的问责,如果检查中发现隐患,没有及时督促企业整改,监管部门也要承担责任,这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责任也更加具体、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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