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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隔离点设置标准及管理技术指引(第九版)

发布日期:2022-10-09  来源: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科学精准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规范集中隔离观察工作,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对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高风险区外溢人员及其他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隔尽隔人员开展集中隔离时所设置的集中隔离点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工作机制

按照“市级统筹、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科学规范”的工作原则,在市集中隔离工作组统筹领导下,各区负责辖区内集中隔离点的统一建设、储备和管理服务,并提供工作队伍、物资储备、消防安全等组织保障,组织辖区内卫生健康、公安、文旅、消防、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街乡(镇)、运营方及业主共同做好集中隔离点管理服务工作。

(一)街乡(镇)

1.配合做好集中隔离点生活用品保障和后勤、安保人员防护用品配备等日常管理工作。

2.配合做好集中隔离点出入口人员登记排查工作,确保集中隔离点安全稳定。

3.所在街乡(镇)派出所负责集中隔离点治安工作,依法处置突出问题,负责工作人员和集中隔离人员的犯罪、吸毒、精神障碍等核查工作。

(二)区卫生健康委

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参加集中隔离点管理服务工作,提供集中隔离观察、疫情防控、个人防护、环境消毒等技术指导和隔离人员常见疾病初步诊治、心理健康评估与干预等服务。

(三)区疾控中心

1.指导集中隔离点对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高风险区外溢人员,及其他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隔尽隔人员按照防疫要求实施集中隔离观察措施,指导隔离期满后解除人员集中隔离、开展环境消毒等工作。

2.指导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和集中隔离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

(四)区卫生健康监督所

对集中隔离点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以及集中隔离相关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工作督导。

(五)其他行业主管部门

文旅、消防、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城市管理、水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宾馆酒店管理、消防和公共安全、(医疗)垃圾清运处置、污水处理的监督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

(六)运营方及业主

1.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协助落实集中隔离点各项防控措施。

2.保障集中隔离点各种生活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3.配合街乡(镇)政府在隔离区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并配备废弃物所需处置设施。

4.保障厢式电梯换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运转正常,符合集中隔离点气流组织要求。

5.经过专业防护培训的物业人员,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再开展垃圾收储分类管理工作。

三、组织管理

在集中隔离点设立综合办公室,负责集中隔离点日常工作调度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分设防控消毒组、医疗保障组、信息联络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接收转运组、人文关怀组。抽调街乡(镇)政府、公安、安保、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组成,准备后备梯队轮替。以上各组可根据集中隔离人员数量据实设立,组间可视情况合并职能。

(一)人员配置

1.集中隔离点负责人:1名,要求具有较强管理和协调能力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2.医疗卫生人员:按照医疗卫生人员与隔离对象不低于2:50的比例配备。

3.其他工作人员:可按照医务人员数量的3至4倍进行配备,包括信息联络、清洁消毒、安全保障、后勤保障、心理辅导等方面的人员,人员可兼职。

(二)各组职责

1.防控消毒组

负责培训、指导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负责集中隔离点日常消毒和人员正常解除后实施预防性消毒及质量控制。加强公共区域开窗通风,做好环境清洁卫生,每日对地面、门把手和电梯按键等人员触碰较多部位、公共卫生间、垃圾桶等进行消毒,指导工作人员个人防护。

2.医疗保障组

每日早晚对集中隔离人员各进行一次健康状况监测,逐个房间收集体温记录或了解电子测温情况。询问并记录集中隔离人员健康状况,指导集中隔离人员个人防护,开展健康宣传,提醒集中隔离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离隔离房间。督促集中隔离人员做好开窗通风、室内清洁和消毒。对集中隔离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满足应急医疗救治需求。

3.信息联络组

负责建立集中隔离人员数据库,每日收集报送信息,与相关单位做好集中隔离人员信息对接,每日例会会务保障,工作人员健康监测信息收集报告。

4.安全保卫组

负责集中隔离点封闭管理,做好出入人员排查、测温验码等工作。每日巡视消防、门窗、监控设施等安防设备运转状况,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私自开门或外出等突发情况。

5.后勤保障组

做好集中隔离人员生活、防护物资等保障,巡视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运转状况,检查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6.接收转运组

负责集中隔离人员的接收、转运,做好人员入住登记、信息采集、发放材料等事宜。集中隔离人员出现健康情况异常时,及时协调转运到定点医疗机构排查诊治。隔离期满,与属地做好对接,有序规范组织人员解离。

7.人文关怀组

加强对集中隔离人员的人文关怀和温馨服务,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支持。集中隔离点所在区防疫指挥部要成立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统筹协调特殊群体就医、携宠物隔离等相关工作。同时,设立心理援助热线,向社会公布热线电话号码,向集中隔离人员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缓解集中隔离人员的负面情绪,预防与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困顿,防范心理压力引发的极端事件。发现集中隔离人员可能有精神卫生问题时,及时向对口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介。

四、场所设置及防疫要求

(一)选址

1.场所应相对独立,与其他相邻建筑应设置至少20米绿化隔离卫生间距,当不具备绿化条件时,其隔离卫生间距宜不小于30米。邻近建筑不应包括人口稠密区及人员密集场所,优先选择郊区宾馆等场所。远离污染源,远离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储存区域,以及存在卫生污染风险的生产加工区域,不得在医疗机构设置集中隔离点。尽量避免选择回形建筑,如选择回形建筑,则应封闭内环房间。

2.集中隔离点应当为合法建筑,其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抗震防灾、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标准要求,配备有保证集中隔离人员正常生活的基础设施。优先选择楼层较低的建筑作为隔离点。确保室内各类设施的安全,尤其高楼层窗户、阳台、天井等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

(二)平面布局

集中隔离点内部根据需要合理分区和设置通道(三区两通道)。“三区”指隔离区域、工作准备区域和缓冲区域等,不同区域之间应有严格分界,需采取物理分界进行隔离,并设置明显标识。“两通道”应包括工作人员通道和集中隔离人员通道。两通道不能交叉,尽量分布在场所两端,并设置明显标识。具备条件的集中隔离点,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垃圾清运通道与集中隔离人员进出的通道分开。集中隔离人员不得通过地下空间转运。

(三)通风空调

1.隔离房间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窗户限位,确保安全。应定时开窗通风,并根据气候条件适当调节开窗时间,每天至少2次,每次至少30分钟。

2.使用空调时,应优先选择分体冷暖空调机。若为多联机空调或风机盘管空调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制冷剂和空调水管道或楼板处孔洞的密合性,防止隔离房间之间空气串流。

3.隔离单元的走廊应具备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条件,机械通风装置应保持正常运行。不具备通风条件的且内走廊比较长的,可使用循环风式空气消毒机定期对走廊进行消毒,在取餐、扔垃圾、采核酸等需要打开隔离房间门的时间段内持续对走廊消毒。

4.隔离房间卫生间的排风管应设置止回阀,并应在楼顶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小于10次,防止空气在不同房间串流。室外排风出口应高于屋顶高空排放,排放前应净化处理。卫生间排风机应确保隔离房间使用期间24小时连续运行。

5.隔离房间内如有其他排烟排风管道及设备设施,在集中隔离点使用期间应暂时封闭停用。

6.厢式电梯换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保证正常运转,符合集中隔离点的气流组织要求。

7.脱防护服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小于20次,室内排风口宜设在房间下部,室外排风口应高于屋顶高空排放,排放前应净化处理。

8.应按照使用说明书定期更换空气净化装置过滤材料,更换下来的过滤材料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四)给排水系统

1.生活给水系统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生活热水系统宜按隔离单元单独设置。

2.优先选用有污废分流制排水系统和排水系统设有专用通气立管的建筑。

3.隔离房间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水封破坏的技术措施,防止管道内有害气体和气溶胶溢出污染环境;除自带存水弯的坐便器外,其他卫生器具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水封装置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活瓣替代水封,严禁采用钟罩式结构地漏;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得重复设置水封。厨房洗涤盆、卫生间洗脸盆等器具排水管道应与排水系统紧密连接,如有采用插入式连接,应做密封处理。

4.集中隔离点启用前应对隔离房间器具排水水封是否有效进行逐一核查。对不完整、不起作用的水封及时维修并保证正常使用。除淋浴排水外,其他地漏均应封堵。

5.隔离区域排水系统的通气管出口应高于屋顶高空排放,并安装空气净化装置进行处理,必要时可在通气管出口处加设机械排风装置。应按照使用说明书定期更换空气净化装置过滤材料,更换下来的过滤材料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6.隔离期间,集中隔离点的中水系统宜停止使用。

7.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必须经过化粪池处理,并按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学观察和救治临时特殊场所卫生防护技术要求》(WS 694-2020)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后污水应当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污水排放无化粪池处理的场所不得设置为集中隔离点。

(五)集中隔离点废弃物处置

1.隔离区域应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结合场所规模和集中隔离人员数量在隔离区域下风向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应设置物理隔断与其他区域相对分隔,由专人管理,有明确警示标识,定期消毒。

2.医疗废物暂存间的地面应采用环氧树脂做防水处理,地面与墙面应采用耐洗涤、耐消毒材料,地面与墙裙均应采取防昆虫、鼠、雀以及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3.隔离区域的垃圾应集中转运、集中处理,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4.每个房间在卫生间和生活区各放置一个垃圾桶,要求集中隔离人员在桶内均套上医疗废物包装袋,每次清理垃圾时将医疗废物包装袋扎紧封口,置于房间门口,由工作人员统一清理,做到日产日清。

5.工作人员清理废弃物时,应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防护用品。使用1000mg/L含氯消毒液对垃圾袋外表面及封口处喷洒消毒,再外加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套装,采取鹅颈结式封口,避免用力挤压。

6.集中隔离点所有垃圾均应当装入医疗废物包装袋内,每日定期集中回收,按医疗废物的技术要求进行收集、储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收集完毕后做好个人清洁,并用速干免洗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集中隔离点贮存垃圾可根据实际贮存量,宜日产日清,须在48小时内由处置单位用专车进行回收处置,并做好日期、数量、交接双方签名登记工作。

(六)消毒

1.日常消毒:每天在采核酸后、收垃圾后等对走廊、楼梯等场所、房间门口的置物架等物体表面进行消毒,可用有效氯为500~1000mg/L含氯消毒液或2000mg/L季铵盐类消毒剂进行喷洒消毒,作用时间至少30分钟。电梯按键使用75%酒精或其他有效的消毒剂擦拭消毒。拖布和抹布等卫生用具使用后以1000mg/L含氯消毒液进行浸泡消毒,作用30分钟后用清水冲净,晾干存放。隔离房间由集中隔离人员自行进行清洁与消毒,以清洁为主,必要时进行消毒。

2.集中隔离人员正常离开集中隔离点后,其所住房间应立即彻底清洁,并进行预防性消毒后,可安排人员入住。

3.出现阳性人员的隔离房间必须先清理物品,然后进行终末消毒和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安排新集中隔离人员入住。

4.集中隔离点所有集中隔离人员全部离开后进行彻底的清洁和消毒,消毒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5.各类消毒方法可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执行。消毒评价方法和标准可参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WS/T774执行。

(七)集中隔离点启用条件

集中隔离点应具备以下条件,经院内感染防控等专家或有关部门评估满足启用条件后方可启用。

1.集中隔离点需按照设置要求改造,验收合格。

2.防疫和应急物资到位。

3.工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进驻集中隔离点。

4.建立工作制度和相关台账。

5.配有转运车辆。

(八)建立管理制度

集中隔离点需建立工作人员职责分工、核酸阳性检出者转出方案、隔离对象就医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等工作制度;建立人员基本信息、健康监测记录、核酸检测记录和消毒记录等相关台账。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五、工作流程

(一)接收程序

1.隔离对象信息推送。辖区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对隔离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健康状况(是否有基础疾病、精神疾病,服药情况,是否有需要陪护的儿童、老年人、无自理能力的病患,是否为孕产妇等)等信息进行登记,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及时向集中隔离点推送隔离对象名单与基本信息。

2.快速入住。按照“快速、高效”原则,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加强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避免人群聚集。

3.登记造册。隔离对象进驻集中隔离点后,医务人员在24小时内尽快核实隔离对象基本信息和健康相关情况,做到有序接收,不漏一人、不错一人。建立《集中观察人员健康监测卡》,初步确定隔离对象解除观察时间。

(二)健康观察程序

1.医疗保障组每日至少2次询问观察对象健康状况,测量体温或获取电子测温记录,询问有无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相关症状,记入《集中观察人员健康监测卡》。

2.医疗保障组一旦发现观察对象健康异常,立即进入转诊程序。

3.信息联络组汇总当日观察对象健康动态,填报《每日汇总表》。

(三)核酸检测程序

1.入境人员:根据《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和相关要求,入境人员在集中隔离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2.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发生较大规模疫情时,为缓解集中隔离点资源严重不足,对密切接触者可采取“5天集中隔离观察+5天居家隔离观察”措施,集中隔离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3.高风险区外溢人员:集中隔离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4.环境检测:集中隔离场所启用期间,定期开展环境核酸检测。重点对生活区、工作人员通道和隔离人员通道门把手、垃圾、台面、清洁工具等部位进行采样检测。

5.集中隔离点检出阳性人员后,所在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须在12小时内组织专家启动交叉感染排查工作,认真调查核实是否存在交叉感染的风险。尤其应对阳性人员左右相邻房间、对侧3间及楼上、楼下垂直相邻各1间房间的隔离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扩大范围进行评估。如存在交叉感染风险,风险人员从脱离存在交叉感染风险的环境之日算起,需重新完成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若环境或物品检出阳性,应通过对隔离人员再次核酸检测、环境既往核酸检测结果等综合研判人员是否存在感染。

(四)日常服务流程

1.送餐

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每日早、中、晚配送三餐至隔离房间门外,采用U型送餐路线,不能对门、相邻房间同时开门取餐,同时要求隔离人员取餐时应佩戴N95/KN95及以上级别的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并减少取餐的时间。尽量满足个性化需求,不允许外卖点餐。属地市场监督局做好食品安全保障。

2.基本医疗服务

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隔离人员就医流程的通知》(京防组医发﹝2022﹞4号),集中隔离点要排查集中隔离人员健康状况,对有基础疾病、重性精神疾病、血液透析的人员以及老年人、孕产妇等人群建立健康状况台账,针对性准备日常药物,满足基本诊疗和用药需求。

3.应急救治

各区建立集中隔离人员突发疾病定点救治机制,设立急救转运绿色通道。专科精神病院建立隔离收治病区,定点收治需要紧急救治的急性发作期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各区选取辖区内综合医院建立隔离透析室,满足集中隔离人员中血液透析需求。集中隔离人员如出现异常状况,启动应急机制转运就医。转运时专车闭环,医疗机构设立专区治疗。

4.生活及安全保障

隔离房间确保网络和电视信号良好、座机电话通畅。集中隔离点外围设置快递物品存放处,快递物品经消毒、登记、查验后方可进入集中隔离点,由工作人员交送集中隔离人员。安全保卫组每日巡视消防、门窗、监控设施等安防设备运转状况,依据相关规定处置突发情况。保障集中隔离人员人身、财物安全,集中隔离点建筑安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属地公安部门做好集中隔离点保障。

(五)解除集中隔离程序

1.集中隔离人员经医疗保障组确认无相关症状且在集中隔离期满时,采集人员、物品、环境标本进行核酸检测,如结果均为阴性可解除集中隔离;如物品或环境核酸检测阳性,在排除隔离人员感染的可能后,方可解除集中隔离。经区疾控中心下达解除隔离指令后,由集中隔离点为其出具《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告知书》,解除集中隔离。

2.在集中隔离人员隔离观察期满后,集中隔离点应将人员信息推送给解除集中隔离人员居所所在社区,继续纳入社区管控,按照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等不同人员类别解除集中隔离后的社区管理要求,实施居家隔离或居家健康监测。

(六)阳性人员转运程序

当集中隔离人员核酸检测阳性或出现疑似症状时,接收转运组应立即安排急救车辆,负压转运至指定医疗机构救治和排查,做好信息报告。参与转运工作人员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并要求被转运人员全程佩戴医用防护口罩和手套。转运后对车辆和其他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做好终末消毒。参与转运工作人员应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防护用品。

六、物资配置

(一)防护物资。集中隔离点应当配备体温计、医用外科口罩、N95/KN95及以上级别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手套、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眼罩等防护物资。

(二)药品与急救设备。配备听诊器等医疗器材、常用、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保障有常见病、慢性病的隔离对象正常用药,满足需要康复和看护的隔离对象相应需求。药品应当定期检查和更换,保证药品在使用有效期内。

(三)消毒物资。准备消毒剂(84消毒剂、含氯消毒泡腾片、75%医用酒精、消毒湿巾、手消毒剂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消毒剂)、喷雾器、喷壶、医疗废物垃圾袋和垃圾桶等。

(四)安防设备。隔离场所内外公共区域均安装摄像头,保证24小时实时监控,并可进行隔离期间的回放;楼道内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五)办公用品。应配备办公电脑、打印机,对讲机等办公用品设备。

七、管理要求

(一)集中隔离人员分批、分级、分类、分区管理

1.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高风险区外溢人员以及其他因防控需要集中隔离观察人员的集中隔离点原则上应分开设置,不得混用。如确无法单独设置,也应分区或分层设置,隔离房间通风排气、给排水以及服务人员和隔离人员行动流线不得交叉。结合集中隔离点层间布局和房源数量,尽可能预留10-20%的机动调整房间。

2.不同感染来源的密切接触者宜分区域或分层集中隔离。

3.同住、同餐、同工作(学习)、同娱乐(如棋牌、卡拉OK)密切接触者与其他密切接触者应分区域集中隔离。

4.新入住的集中隔离人员尽量不与临近解除隔离的集中隔离人员同区域居住。

(二)工作人员

1.集中隔离点所有工作人员均应完成新冠疫苗全程接种或加强免疫接种。

2.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实行轮班制,闭环管理,工作期间不与外界接触,做好健康监测和定期核酸检测;工作期满后,开展7天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第1、4、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3.集中隔离点应设立穿脱防护服专用区域,空间宽敞、通风良好,配置穿衣镜、手消毒剂、医用垃圾桶等,确保符合防疫要求。工作人员在隔离区域内工作时应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面屏或护目镜、鞋套等,并确保规范穿脱。工作期间减少人员交谈,避免聚集,做好手卫生。

4.对集中隔离点开展消毒时,工作人员应正确进行个人防护、消毒剂配制、手卫生,规范开展消毒操作。保洁或消毒人员在配制消毒液时,应穿戴医用防护口罩、乳胶手套、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工作服等。

5.应在集中隔离观察人员入住时发放集中隔离观察须知,强调遵守口罩佩戴、个人垃圾处理、定时开窗通风、严格遵守隔离规定等个人防疫责任和义务,并在隔离房间内张贴或摆放“七步洗手法”等健康指引的宣传资料。

6.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应定期开展隔离物资抽检,严格落实集中隔离点日常消毒制度,安排不同时间段开展送餐、采样、垃圾收集等工作。

(三)集中隔离人员

1.原则上集中隔离人员应单独房间居住。需要陪护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患有基础性疾病等不适宜单独居住的,由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评估确认后,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居住;居住期间,近距离接触时需做好佩戴口罩、手卫生等个人防护措施。

2.所有集中隔离人员在隔离期间不允许与其他集中隔离人员接触。集中隔离人员在房间内单独就餐。

3.在取餐、核酸采样等开门环节需先关闭窗户,规范佩戴N95/KN95及以上级别的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并于开门前后做好手卫生。

4.集中隔离人员在集中隔离点办理入住、外出就医、解除隔离等情况时,应佩戴N95/KN95及以上级别的颗粒物防护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做好手卫生,彼此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

5.集中隔离人员应保持良好卫生和健康习惯,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打喷嚏或咳嗽时用肘部衣服遮住口鼻。不随地吐痰,口鼻分泌物用纸巾包好,弃置于垃圾箱内。

6.集中隔离人员在隔离期间,坐便器、淋浴排水地漏应及时补水,每天注水2次以上,每次不少于350ml。

7.坐便器冲水时,先盖马桶盖,再冲水。

8.集中隔离人员应服从隔离点安全、健康监测、核酸检测、取餐、开窗通风等管理规定,配合工作人员统一安排。

9.集中隔离人员应配合工作人员每日进行健康监测,密切关注自身是否存在发热、干咳、乏力、咳痰、咽痛、腹泻、嗅(味)觉异常、鼻塞、结膜炎、肌痛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如有异常应立即报告,不得谎报、瞒报。

10.集中隔离人员每次清理垃圾时应将垃圾袋扎紧封口,并对其外表面和封口处消毒后置于房门口。

(四)其他

1.所有集中隔离点实行24小时封闭管理。除安全及防控需要外,集中隔离点运行期间不进行装修、改造等施工作业。

2.要减少隔离人员接收各环节逗留时间,尽量做到车等人、房等人,提前做好信息沟通等工作,减少接收环节人员交叉感染风险。

3.加强转入物品管理。在指定区域对转入物品消毒、登记、查验后方可进入隔离点。集中隔离人员转入物品由工作人员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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